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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安全“黑名单”将建立

5月30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《药品安全“黑名单”管理规定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开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建立药品安全“黑名单”,公布严重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,形成全社会监督氛围,震慑违法行为。

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“黑名单”的8种情形,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、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等。同时明确,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、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、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,也应纳入“黑名单”。

征求意见稿指出,药品安全“黑名单”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、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。对纳入“黑名单”的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,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重点审查、重点监管的措施,如对列入药品安全“黑名单”的生产经营者,将记入监管档案,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、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。

此次征求意见为期一周,6月6日以前公众可通过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反馈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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